中国森林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2021-02-22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依据民政部核准的业务范围,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国森林食品认证工作。通过科学认证,创建森林食品的生态品牌,推动具有天然优势的森林食品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环境优势,提高我国森林食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食品是指源自森林、取自森林,在优质的森林生态环境下,由原生态动植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各类食品。森林具有吸收和过滤有害气体的功能,树木中分泌的杀菌素能够杀死空气中的病菌和微生物,有效保证了食品纯天然、无污染的品质。
森林食品的生产方式符合人类自然、原生态、无污染生产技术要求,遵循森林可持续经营原则,生产出生态、优质、健康营养的食用林产品。
第三条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成立森林食品认证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中国森林食品的认证工作。
第二章 认证程序
第四条 申请
森林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贸易等企业均可以作为森林食品的申请人,向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提出森林食品认证申请。
第五条 受理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受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审核
森林食品认证应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材料审核由中国林业发展促进会森林食品认证办公室负责实施,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之后,组织森林食品认证专家组,对申报的森林食品的产地环境质量、生产过程、管理措施等进行现场查定、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七条 利益方咨询
森林食品认证应征求利益方意见。利益方包括当地政府部门、周边社区与居民代表、相关社团组织、企业职工等。
第八条 同行专家评议
森林食品认证审核报告和相关文件应交由至少2名独立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第九条 认证决定
中国林业发展促进会应按规定程序对所有审核资料和审核报告进行评审,做出认证决定。通过认证的,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
第十条 监督审核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对获证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核。
获证组织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认证结果时,应及时向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通报,后者应根据情况及时决定是否对其进行监督审核。
在一个认证周期内,监督审核应覆盖标准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再认证
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结束之前6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期进行再认证的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认证机构确认,证书有效期最多可延长6个月。
第三章 认证证书
第十二条 认证证书的内容包括中国森林食品认证体系要求的必要信息。
第十三条 获证组织应正确使用认证证书,不得涂改、转借。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可根据获证组织的情况变化做出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恢复与变更的决定。
第四章 认证标识
第十五条 标志不单独使用。标识由标志、许可号和声明等信息组成。其使用详见《中国森林认证标识使用规则》。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买卖标志和标识。其它相关机构的标志图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不得与中国森林食品认证标志和标识相同或者近似。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负责对获得中国森林食品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认证严肃性及运作的规范性。
第十八条 获证组织的经营措施、管理模式、经营目标、企业基本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通过认证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通过媒体公布,并在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网站刊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参与中国森林食品认证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森林食品认证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